省环保厅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作假调整征求意见-生物质燃烧厂家
2017-03-01 来自: 聊城市晨唐商贸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68
近日,省环保厅就《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7年3月7日。
《征求意见稿》显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法定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得拒绝、阻挠或妨碍调查工作。
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工作质量的现场核查。在核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启动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举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调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调查人员可采取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以拍照、录音、录像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封存有关样品、试剂、设备等物品,并送交有关部门或机构检测。
数据弄虚作假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据《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规定,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伪 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或出具 ***监测报告的,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同时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建议依法取消监测机构资质;此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